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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11种情况学校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2:2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发生伤害,学校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这要视情况而定,而不是全由学校担责。昨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学校和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
龄前儿童,面向少年儿童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可参照《条例》执行。

  安全制度有疏漏

  学生伤害校方担责

  《条例》规定,下列11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有关设备、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伤害学生的;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然在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未给予及时救助的;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发生教职工伤害学生事故的;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况

  学生或监护人担责

  《条例》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过错的,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而未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告知了学生父母或者其监护人,监护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

  参加抢险等活动

  《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外发生的。

  《条例》还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但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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