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删除部分法律中“中国”字眼 确保台湾“主体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2:38 东方今报 | |||||||||
厦门消息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25日通过首个“去中国化”的“法律修正案”。“行政院”通过“民法”第一编总则第22条修正案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12、13条修正草案,将其中的“中国”用词修掉。而“行政院长”苏贞昌对此强调,修正主要为避免与“中国”混淆,确保台湾的“主体性”。 苏贞昌在院会后强调,“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表征。使用与“其他国家”明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