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不着调” 法院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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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5:5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鞍山讯(记者董南迪)一句“不着调”,令原本和睦相处的邻居对簿公堂。 为了挽回自己的名誉,被骂“不着调”的刘女士将60岁的郭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昨日记者从海城法院了解到,刘女士与郭老汉是同住在一个村里的邻居,今年8月2
“看到村里的人围上来,他开始说‘你不着调,都让我堵住了’。”刘女士说,“当时在场的人信以为真,使我的名誉受到了伤害。” “是她骂我妻子我才过去的,我现在也记不清楚是谁先骂谁的。”郭老汉说,“她还说我家‘人性不好’,我没有说她‘不着调’。” 刘女士认为,郭老汉是在恶意辱骂和诽谤,使她的人格受到伤害,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产生活,郭老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郭老汉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在村里消除影响。法院审理查明,在双方相互辱骂过程中,郭老汉的确说过刘女士“你不着调”,在场的村民都听到双方辱骂,两名证人证实郭老汉的确说过“不着调”这句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侮辱行为是公然进行的,也就是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不管受害人是否在场,只要行为人将其对受害人实施的侮辱行为传播给第三人,使第三人知悉,就可以认为对名誉权构成侵害。” 法院认为,郭老汉所说的话,影响邻居之间的关系,在村民围观的情况下对刘女士辱骂,对刘女士的名誉进行了侵害。 尽管郭老汉表示,刘女士在对骂过程中也对他造成名誉权的侵害,但郭老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出相关证据。 日前,海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老汉在村委会广告栏上,以公示形式向刘女士赔礼道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