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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下井不设防被车轧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6:1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滕晓丽)下路上水井时未设警示牌,物业员工小侯探出地面时被一辆小客车轧过。昨天,海淀法院判决未设安全警示的小侯承担部分损失。

  3月24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物业员工小侯在该院内一路上水井检查水表后探身爬出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小客车轧过致伤。海淀交通支队调查后,认为肇事司机刘某在驾车进入院内后未减车速,应对事故负责。小侯随后将刘某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损失4.1万
余元。法院认为,自来水井位于道路上,小侯下自来水井工作时应在井旁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肇事司机刘某驾车时也应注意路面情况,故双方都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因刘某驾车是履行其公司职务,所以由该公司赔偿小侯损失1.36万元。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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