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出台税收政策遏制假赠房真逃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7:27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邓晶龙 通讯员 曲明】日前,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出无偿赠与住房及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有关税收政策。市地税局表示,出台的税收政策旨在堵塞通过买卖房屋假赠与偷逃税款漏洞,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为逃营业税 假赠房行为增多
据市地方税务局介绍,本市从2006年6月1日起,将个人购买不足5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出台后,对促进本市二手房市场平稳发展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同时也出现了无偿赠与住房增多的行为,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偷逃税款行为。市地方税务局此次发文,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管理,以及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等相关措施,目的旨在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问题,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 继承不动产 该如何纳税 市地方税务局指出,个人继承不动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并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继承资料审核”栏加盖由市局统一刻制的“个人继承”印章。 对除继承外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对非继承、遗嘱、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缴纳契税前,由税务机关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无偿赠与契税审核”栏加盖由市局统一刻制的“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房管部门在契税完税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并在受赠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粘贴的印花税票骑缝处,由房管部门加盖“ 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予以注销。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书据,按市场评估价格计征印花税。 受赠房产转让按20%缴个税 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税务机关将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纳税人实行归档管理,定期与公证机关核对有关信息,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比较评估。对个人在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