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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新闻报道不能作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7:2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一名男子得知易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研制成功一种可以给普通一次性锌锰电池充电的设备后,与该公司天津的总代理签订加盟合同,并购买了充电设备。该男子称,经对废旧电池充电后发现,购买设备无法达到被告方宣称的充电效果,因此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收回设备,返还其设备款。为支持其请求,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央视《生活》栏目名为《加盟充电 天方夜谭》的专题报道,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宣称的充电效果。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该男子的
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傅某诉称,他从案外人易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获悉,易产公司研制成功一种可以给普通一次性锌锰电池充电的设备。他与易产公司联系,欲在津成立加盟店。他被告知,易产公司已委托天津某科贸公司作为在天津的总代理,负责与天津地区的加盟店签订加盟合同。2005年10月,他与被告天津某科贸公司签订协议,并从被告处购买了充电设备一台及索丽电池若干。购进设备后,他办理了营业手续。但经对一些废旧电池充电后发现,无法达到易产公司及被告所宣称的充电效果,致使他无法继续经营。他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如原告正常经营六个月确无赢利,可向被告申请协商退出,设备按20%折旧收回。因此,他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收回设备,返还其设备费5440元。

  被告天津某科贸公司辩称,在充电设备的《使用手册》中对一次性旧电池的筛选做了清晰的说明,从未说明该设备可给废电池充电。为了让原告尽快掌握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公司对原告进行过多次相关培训,包括怎样识别伪劣旧电池及检测方法。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充电设备不具备给一次性锌锰电池充电的性能。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充电设备确实是可实际运用的专利产品。事实上,原告并未按合同经营满六个月,而是在经营两个多月后即停止经营。原告也未按合同要求将其运营报表和财务报表提交给被告,原告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对易产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央视《生活》栏目名为《加盟充电 天方夜谭》的专题报道,以及原告给被告所发律师函,以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充电设备不能给一次性锌锰电池充电,间接证明其在六个月经营期间未能赢利。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央视报道内容失实,并称行政处罚只能证明行政部门抽查到的产品不合格,不能说明全部产品都有问题。被告另提交充电设备的《用户手册》,证明该设备对欲充电的一次性电池是有选择性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所提交的央视《生活》栏目报道属于新闻报道性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以六个月未能赢利为由,要求退还设备,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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