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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用有害农产品可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7:32 潇湘晨报

  今后,消费者因食用了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可获得相应的赔偿了。11月1日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正式施行。为适应新法规,昨日,长沙县黄兴镇等地菜农办起了无公害蔬菜培训班,许多菜农表示今后要把种“放心”菜的知识学到手。

  买到问题产品也可索赔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如果消费者因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若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到问题产品,同样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检测结果最高罚10万元

  现在市面上不少农产品都打出了各种认证,宣传自己的产品通过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菜农培训学种“放心”菜

  “以前把农产品拿进市里卖,城里人都不放心,生怕我们打了药,吃了不安全。现在好了,办了这个班,我们也可以掌握一些技术,这对我们来说是好事。”昨日,长沙县黄兴镇一位菜农告诉记者。他说,听说新办法还规定产品上要打标签,这样别人就不会怀疑是问题菜了,菜农收入就有保障了。为了种出放心菜,许多农民都参加了学习。实习生 何 棵 本报记者 夏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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