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人行道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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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7:47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记者邵珍)市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条例》明确,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逾期不改的,将被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如果造成道路损坏的,则将面临5000至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5倍的罚款。《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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