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颗门牙被打掉镶了7颗金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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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32 辽沈晚报 | |||||||||
本报铁岭消息 (特派铁岭记者 赵天乙) 牙齿被打掉,镶了金牙,这钱应不应该加害方出? 昨日,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娜向记者介绍了案情。 2005年7月16日,昌图县七家子乡农民王刚(化名)夫妇与邻居王萍(化名)因地的问题
事情发生后,王萍在当地某牙科诊所镶烤瓷牙。由于每镶嵌一颗牙齿两边都需要上套,根据病情需要,王萍镶嵌了7颗牙齿,每颗1200元钱。 王刚的儿子没有成年,所以,王萍将王刚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 当年底,昌图县人民法院支持了王萍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刚夫妇赔偿接近两万元,其中包括镶牙全部费用8400元钱。 判决后,由于无力负担赔偿费用,王刚夫妇将自家房子给了王萍。 但随后王刚发现,王萍提供给法庭的镶牙收据中,她所镶嵌的是“贵金烤瓷牙”,王萍也承认,她所镶嵌的7颗牙齿是黄金材质。 于是,王刚找到律师。律师通过调查发现,王萍所镶嵌的7颗牙齿芯为黄金材质,比一般烤瓷牙每颗增加了900元。 徐娜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规定,残疾用具应该按照普及型标准,就是符合正常的使用用途,“镶嵌黄金材质牙齿”的情况明显违背了法律基本原则。 虽然法律对于牙齿的普及型没有规定,但是黄金材质的牙齿,很明显具有特殊性。 当地物价部门也没有给这种烤瓷牙定价,一般都是诊所根据黄金市场价格与顾客协商黄金材质烤瓷牙的价格。 目前,王刚夫妇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案件正在申诉审查阶段。 (记者电话13804100307) 来源: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