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1.1亿元炒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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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57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据新华社电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原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裕明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2005年3月2日,周裕明将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虚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此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又退缴赃款1800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周裕明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则认为,周裕明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周裕明如实坦白罪行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