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商建设资金要达总投资25%以上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卖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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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58 云南日报 | |||||||||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 条例修改稿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代理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代理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
条例修改稿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6项条件:即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地价款和土地开发投入)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拟订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记者 张雅棋(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