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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遇干部档案“瓶颈”我省一对教师到南方无法落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1:57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马述

  我国现行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可一对去南方工作的夫妻——

  我省林业系统一对教师夫妇辞职到苏州工作已有一年,但是他俩原工作单位上级主管一林业局至今扣住他们的人事档案不放。这导致刘氏一家人无法在苏州落户,孩子上学、夫妇二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遇到难题。

  1夫妇在合同期满辞职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学校代课教师刘兆海向记者反映,去年8月,他们夫妻俩辞职,一家三口由黑龙江省迁居苏州市。由于二人的人事档案一直未能转递到现在的工作单位,造成一家三口在现居住地一直不能落户;分别有9年教龄的夫妻俩只能当代课教师,工资收入少,无社会保险,他们的小孩上学要交大笔寄读费。

  刘兆海对记者说,他原所在单位的主管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不同意放人,才造成他们现在的窘境。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刘兆海夫妇在原林业系统一所中学工作8年,待遇低是他们辞职的主要原因。刘兆海介绍,在原中学任教师的几年里,每月只有400多元,一年工资才5000多元。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该履行劳动合同,辞职者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刘兆海说,早在辞职前一年,刘兆海夫妇已向校方表达过辞职愿望,他们所在的中学实行劳动合同制。2004年初,该校要求与刘兆海夫妇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考虑到将去南方谋生,刘兆海夫妇坚持与校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2005年1月。此后未再续签合同。

  2005年8月,刘兆海夫妇在办理辞职手续时遇到麻烦。虽然他们所在的中学、以及当地林业局组织部先后同意刘兆海夫妇的辞职请求,但是当地林业局一位主要负责人不同意,理由是禁止人才外流。由于二人已在苏州联系好用人单位,并且此前刘兆海的岳父母已在上海定居。两位老人年迈多病,需要晚辈就近照顾。因此去苏州定居、谋生成了刘兆海夫妇惟一的选择。在当地林业局那位领导不同意的情况下,这对夫妇还是南下了。

  迁居苏州以后,刘兆海夫妇通过多种方式向原单位主管林业局提出转递人事档案的申请。今年7月,苏州那家用人单位向刘兆海夫妇原单位主管林业局发出调档函,亦如石沉大海。据介绍,当地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不同意放人,理由是如此下去,当地林业系统教育人才外流的趋势将难以遏止。

  记者根据刘兆海提供的电话号码,与我省那所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称当地林业局系统有500多名教师,他不知道刘兆海是谁。

  记者又与该林业局组织部长联系。这位部长称,他知晓刘兆海夫妇的请求,不过目前当地林业局正在进行教育改革,在此期间“人事冻结”,干部档案也冻结了。此次改革最快也要到年底结束。这位负责人说:“此次教育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是给教师涨工资,涨工资不是件好事嘛!”他建议刘兆海夫妇“再挺挺”。

  刘兆海说,4年来他所在的原林业局中学先后已有8名教师辞职。其中大多数人的人事档案至今被林业局扣住不放。由于森工系统调整工资分配政策,今年上半年他所在的林业局系统的教师工资已大幅提高。刘兆海原来的同事告诉他,今年已有近10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来到他原所在的中学任教,现在并不缺人。刘兆海说,原单位扣住他们二人人事档案不放的行为,真是不可理解。

  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规定明确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三十三条规定,“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第三十四条规定,“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不按《条例》规定,“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省人事厅一位人士。该人士认为,刘兆海可能是稀缺人才吧?林业局主要领导不同意放人,可视为组织上不同意。这位人士认为,即使该教师不是稀缺人才,那么他擅自离职一年多,组织上也应该有个说法。他认为那位教师目前没有别的办法,只能跟原工作单位协商解决。

  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长喜。周律师认为,国家现行政策鼓励人才流动。以留住人才为借口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属侵权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有权决定续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无理阻挠。在我省一些地区,以留住人才为名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目前仍时有发生。

  对此如果当地人事部门设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如果当地没有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人事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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