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执行23元-30元/工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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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2:59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10月26日讯(记者 文学彩)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省建设厅日前发布了山东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将施工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日工资标准分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五档。其中淄博市执行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3档。
据了解,根据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发布了17城市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五档。该单价作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日工资标准。据了解,今后省建设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布。与此同时,省建设厅还根据目前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工程定额人工费组成内容,调整了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 淄博市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为30元/工日的区县是:张店区、临淄区;执行26元/工日的区县是: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执行23元/工日的区县是:沂源县、高青县。 据介绍,为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省建设厅要求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测算本市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