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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出“大头贴”欲赖7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3:55 新闻晚报
□晚报焦晓虹报道 制图邬思蓓

  一张男女两人的“大头贴合影”能否和“同居关系”对上号?

  一对曾经“私交甚好”的朋友,现因债务问题闹上法院。女方要男方还钱,而男方则甩出了两人的“大头贴”,坚称两人不止是朋友,而是“同居关系”,借款应包含在双方共同财产中,而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近日,黄浦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女子讨欠款

  原告王丽说,她和张伟是私交甚好的朋友。2004年起,张伟以开美容院及投资房产等为由,陆续向她借款共计近70万元,至今没有还。她将张伟告上法院,要求他即时归还借款。庭审中,她向法院提供了张伟在2005年8月、12月出具的借条,及所附的借款清单。

  对于王丽的那句“私交甚好”,张伟纠正强调“我们是同居关系”。他说,70万元是两人同居期间,共同投资房地产、美容院所花费用的部分明细账,其中有两人各一套房屋,所花25万元中,他本人仅用了12万元;美容院的经营人是王丽,所花装潢费用应由她负担;外借他人的10万元是王丽自行出借,应予扣除。为了证实两人的“同居关系”,张伟还拿出了与王丽共同拍摄的即时贴大头照照片三张,并称两人在瞿溪路上的房屋里共同生活。

  推翻同居之说

  “同居关系”被王丽断然否定。她前去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开具了证明,以此说明:“瞿溪路的房屋就是她和母亲居住,没有第三人同住。”

  法院确定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张伟辩称的双方系同居关系,借款应包含在双方共同财产中,而非单纯借贷的抗辩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张伟所认定的“同居关系”,并以与王丽共同拍摄的即时贴大头照照片为证,证据的证明力远低于王丽提供的该地区居委会和楼宇所属物业公司的证明,也不具有排他性,所以以“大头贴”为证,无法令人信服。王丽主张的借贷关系,已由张伟出具的借条及所附清单所证实,应予认定。王丽要求张伟即时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丽借款近70万元。

  ■律师说法

  沪一律师事务所的王乾恩律师表示,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同居关系明确不是夫妻关系。确定男女双方是否构成同居关系的要件有:男女双方是否有共同的生活地点,是否生育孩子等。本案中,仅凭“大头贴”是难以证明两人确有“同居关系”。

  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最突出的法律问题就表现在财产分割上。

  现行婚姻法对未婚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在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

  在本案中,王丽把钱借给张伟,并有借条为证。对张伟而言,即便是同居关系成立,但“同居”难以抗辩“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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