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要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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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2:43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 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一
■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草案五次审议稿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第六次审议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草案还增加规定,明确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根据草案五次审议稿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各种所有制遵守统一市场“游戏规则” 按照正在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的诸多具体规定,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