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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颁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5:40 山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从省测绘局获悉:为了加强对1比5万和1比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服务保障,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山西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更新工作。《办法》规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省政府机关宏观决策和公益性事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抢险期间需要使用的,军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使用以及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和贫困县进行总体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需要使用的,可以无偿提供使用。用于经营性、盈利性等用途,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凡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应注明使用范围、保密义务、知识产权等事项。获得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的部门和单位拥有许可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和向第三方提供和转让。

  《办法》还就涉外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李爱珍 杜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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