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突出体现“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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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8:57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更加突出地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优先”的原则。 第一次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对未成年人应突出对其特殊权利的保护。“受教育权”属于“发展权”的一部分,不宜将二者并列规定,建议删去“受教育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第二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环境;公检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拐卖、虐待未成年人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犯罪行为。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体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时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要求组织研发技术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要求国家采取措施,组织研究开发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