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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保证人能否帮忙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21 法制早报

  [案例回放]  2003年10月12日,我借给王某20万元,借款协议上约定期限为两年,利息按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计算,保证人为张某,保证责任至本息还清时止,并有张某签名。后王某多次变更住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请问可否 要求张某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李某

  [律师视点]  首先,由于您的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所以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 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您可以要求债务人王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 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关于保证人的保证期限问题“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 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0 7年10月12日止,故张某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您有权要求张某就全部债务承担责 任。

  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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