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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41 法制早报

  “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是古罗马法谚。意思是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只是行为。为了保护 人类的思想自由,国家对人的思想只能进行引导,而不能进行强制。更不能因为别人思想“复杂”,就视为“异端”,搞残酷 斗争,无情打击。社会的价值观是多元的,只有承认多元价值,并予以包容和尊重,才能有和谐社会。当然承认多元价值,并 不是否认主流价值。主流价值要靠教育和宣传来引导人们自觉认同,不能动用强制手段来惩罚。

  “腹诽罪”就是典型的因思想而受处罚的案例。汉朝的颜异为官廉洁正直,曾因直言进谏惹恼汉武帝。不久,有人告 发颜异,说颜异的一位客人,曾议论某项诏令初下时有不恰当的地方,颜异当时在场,不但没有应声反驳,反而嘴唇还微微地 撇了一下。有大臣说,颜异在心中诽谤皇上,应该定为‘腹诽’罪。于是,颜异被处死。从此之后,历史上便有了“腹诽”罪 的案例,“原心问罪”就成了古人的司法传统。后人更上一层楼,就有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 律化。不管外在行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认定你心存恶念,就可定罪问刑,“腹诽罪”、“文字狱”、“思想犯”都打那里出 来。其根源无不在于对思想一元化的崇拜。

  “文革”时期,许多人因为书写日记而被指控、判定犯罪,并量刑惩处。作为公民人身权利隐私权的一部分,日记是 当事人对自己日常事务、个人际遇、见闻、感受逐日进行的私人记录,除个别作家拿它发表外,绝大多数是秘而不宣的。日记 的秘密性,决定了它的不公开、无影响、无流毒、无不良后果,即使有偏激、错误也不危害社会秩序,不构成犯罪。但当时却 成了许多人“反革命罪”的“铁证”。

  “意淫”就是一种典型的思想越轨行为。但法律也奈何不得。据说在一些性用品商店里面,就有许多用明星肖像做成 的面具,做爱的时候让性伴侣戴在头上,让自己充分展开性幻想,享受意淫的乐趣。由于是不公开的,明星对自己的偶像也只 能任人摆布了。

  “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就是要尊重思想文化的独立性,公权力不能横加干预,更不能以政策、法律和命 令来取代人们的思想观点。一个人,无论地位多大,学术威望多高,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别人的思想自由,压制异己思想观 点,打击新思想的产生。相反,要鼓励人们努力在生活中提出新的思想和观点,丰富和发展人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 。(崔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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