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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缩短出租车经营期限 原有车辆有效期3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9:3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洁娜 见习记者郑佳欣) 广州市区的士经营权有望打破终身制。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过修改,从本月26日起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而原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权拟从原来的不设定期限改为有效期30年。

  原投放出租车经营权有效期限改为30年

  据了解,广州市区大部分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永久使用。部分经营权使用者任意买卖、抬高出租车经营权的价格,从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出租车司机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经修改的《草案》作出规定:新增出租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原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起始时间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而原投放的有效期限为20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收回。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

  如果《草案》能获准通过,则意味着原有市政府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权有望打破“终身制”。

  “克隆车”最高可罚10万元

  据有关部门摸查显示:广州市1.6万多辆出租车中,克隆车竟达3000辆,与伪造资格证、挪用资格证一同构成了困扰出租车行业的三大难题。

  根据《草案》,对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即“黑的”、“克隆车”)的,一经查获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10万元罚款。伪造资格证、挪用资格证也将遭重罚。出租车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将对经营者处以5000元-2万元罚款。如果司机挪用、转借、涂改车辆运营证、资格证的,将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司机如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资格证或与车属单位不符的人营运,可处以500-2000元罚款。

  此外,非本市出租车从事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回程地为非车籍地的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3万元罚款。此举可减少出租车“过界揾食”等恶性竞争行为。

  的哥可拒载“醉鬼”

  《草案》规定,司机如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将处2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草案》还特别提出,对于醉酒的乘客,司机则有权拒载。如乘客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乘车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司机均可拒绝载客。

  如果乘客上车发现以下情况,可拒付车费:的士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司机不出具车费发票的;的士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的;司机未经乘客允许加载他人“拼客”的。

  对故意绕道行驶、不经乘客允许“拼客”的司机,可被“责令退还车费,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故意拒绝载客,甚至是不归还乘客遗忘物品的,也将被处以500-2000元罚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暂扣司机3日以上15日以下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客运资格证。

  市民从即日起可登录www.gzlo.gov.cn对《草案》内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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