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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保护不好 怎能处分受害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2:35 法制晚报

  保护区保护不好 怎能处分受害者

  环保总局负责人在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宣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报道,《办法》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果擅自开展旅游活动,自行调整和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将给予降级处分。

  现在,有关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的事件可谓屡见不鲜,对于保护得不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予降级处分,就是针对这种日益严峻的情况而制订的。不过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保护区管理者的失职,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才造成了自然保护区被违规开发的情况出现。违规开发无疑会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那么,为什么反而要把板子打在自然保护区这个“受害者”的身上呢?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去年环保部门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22起。但是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只有155个有关责任人被查处。

  尽管自然保护区的“级别”可能和财政拨款或者吸引游客的程度相关联,环保部门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制定出了违规开发要降级的办法,但是如果不能从根子上对违规开发建设者处以严惩,有关责任人的观念恐怕难以改变。所以,更应该受到“降级处分”的显然不是已经身为受害者的保护区本身,而应该是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张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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