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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酒后猝死 老板难辞其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3:05 新闻晚报
□晚报胡晓玲 通讯员富心振报道

  三十多岁的徐先生酒后回家突发脑溢血死亡,家属认为老板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徐先生的经济损失为42.7万余元,由雇主顾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即赔款12.8万余元。

  不幸身亡

  去年5月,顾先生在一家电机厂内租借了一个车间,专门加工中央空调的各种通风管。他雇用了徐先生负责该车间的管理工作。8月11日,车间请两名工人安装电话。晚饭时间,徐先生经顾先生同意,与同事招待两工人去一家酒楼吃晚饭。

  晚上8时许,饮酒后的徐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民工碰撞,双方倒地,被撞民工送医院检查无碍后回去。

  此时,徐先生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颅脑出血,救治无效于8月13日身亡。徐先生死亡后,顾先生给付了2.5万元。后徐先生家属与顾先生就死亡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经当地司法所调解不成,徐先生家属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

  徐先生家属认为,徐先生与顾先生之间是雇佣关系,他是在从事顾先生所授意的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导致死亡,顾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顾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顾先生则认为,徐先生的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徐先生因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并导致死亡,是其违法行为所致。两人存在雇佣关系,但徐先生陪他人吃饭饮酒后回家没有得到过自己授意,也不在上班时间,从这点上讲双方已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要求驳回徐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雇主担责

  法院认为,徐先生受雇于顾先生,徐先生经顾先生同意,陪同装电话的工人去酒楼吃饭,该行为系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及延伸,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与履行职务有一定关联,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顾先生应对徐先生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徐先生在酒后驾车,其自身对安全缺乏保护意识也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关系。因此,雇主顾先生对雇员徐先生进行雇佣活动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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