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详细规定“探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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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3:05 新闻晚报 | |||||||||
□焦晓虹 晚报讯 夫妻离婚,在探视儿子问题上,为“是否能过夜”闹上法院。近日,黄浦法院作出判决,男方在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10点到女方处接儿子,并于第二天的19点将儿子送回。而如此规定“详细探视权”,在我国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中还很少见。 吴明和祝兰在2002年结婚,2003年生育儿子。去年底,两人闹离婚。吴明说,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孩子的抚育及探视问题。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目前尚年幼,且其现随被告共同生活,所以,双方离婚后,孩子还是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祝兰要求吴明按月给付孩子抚育费500元,吴明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至于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法院则按照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酌定。 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双方所生儿子随祝兰共同生活。吴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后,在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10点到祝兰处接儿子,并于第二天的19点将儿子送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