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小议:施工单位有罪 业主单位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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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林琴西 四条活生生的生命,摔死在违规作业上,摔死在顶风施工上。不见棺材不流泪,我不知施工单位的“头”,看了这四具流着热血的尸体作何感想?可以想象,这些工人一定是家中的顶梁柱,这可是四个家庭的天塌地陷啊!
死者已矣,夫复何言! 施工单位固然罪责难逃,理应受到重罚严处,此毋庸多议。为了杜绝今后此类事故的重生,我想在今后,业主单位亦应负起一定的安全监督之责,对所雇用的施工公司的资质有审核,除了对施工效果有要求外,对安全效果亦应列入合约,对施工过程亦应有一定监督,比如,这次监管部门的6张“不同意吊篮施工通知”,业主知道吗?业主理应干预啊!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