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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谁该对乌塔的命运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4:50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0月31日电(记者 涂洪长)因严重破坏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福州乌塔而广受谴责的福州“冠亚广场”建设项目近日恢复施工。据开发方透露,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整改方案,整改后的“冠亚广场”将减少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损失2亿多元。在城市开发危及重点保护文物时先斩后奏,开发商损失钱财自然不算冤枉,但事情到这一步就算完了么?

  始建于唐代的乌塔是福州市的标志性历史建筑之一,也是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福州市有关部门在未向国家文物局报批的情况下,将乌塔保护范围内的地块出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冠亚广场”。随后,开发商在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并擅自对乌塔塔基实施基础加固工程。

  千年乌塔即将被毁,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多次出面干预,福建师范大学的62名学者联名给国家文物局、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写信要求制止,但均未能奏效。直至2005年7月15日国家文物局督察组开始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违法事件,福州市人民政府负有主要责任。历经近15个月的评估论证后,一份被国家文物局原则上通过的整改方案才得以出炉。

  福州乌塔的命运是一面镜子。在当前如火如荼的城市开发风潮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达成共识后,屡屡对文物建筑施以“黑手”。而因为体制性的原因,当地文保部门执法普遍偏软,眼瞅着一些文物建筑、文化古迹在“旧城改造”“园区开发”中毁于一旦。据统计,福州市近些年来有70%的古街民居建筑已被夷为平地,仅2004年一年市内就有10多项文物建筑遭到破坏。

  “冠亚广场”和乌塔之间的斗争进退还表明,一些破坏文物的开发项目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上马,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种种未批先占、未批先拆的侵害文物行为,我们看到的基本都是“开发商埋单,权力部门逍遥”的处理路径,其中可能涉及的腐败违法等问题,只见“检讨”,不见问责;只见“反思”,不见深究。

  城市要发展,确实需要弃旧图新,但绝非什么旧东西都可以丢弃。被列入重点保护范围的文物,记录了一个地方文化的发展脉络,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宝贵遗产,不仅不能丢弃,而且应当严格保护,否则便会成为民族的罪人。城市广场可以择址另建,千年乌塔却只有一个。为建广场而不惜毁坏古塔的事不能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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