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警惕以“学徒工”为名侵犯职工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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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8:1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上海10月31日电(记者高路)近来,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人单位以“学徒工”为名侵犯职工权益的新动向。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把新进人员“变身”为“学徒工”,并以此为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这一隐蔽的侵权手法,劳动者需加以警惕并及时举报。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日前在突击检查中发现,上海一家有色金属铸造公司擅自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学徒工”是一个传统概念,“师傅带徒弟”的做法常见于一些技术性工种,但“学徒工”同样是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国家相关规定对其同样适用。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在定期检查中还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以“学徒工”或“试用期”为借口,不为新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即使新进人员处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