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经纪行业哄抬房价扣留押金等将遭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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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00:3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革继胜 蔡雪婧) 今后,房地产经纪公司一旦出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等20种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查处。 昨天,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希望以此“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市场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中介市场
方案明确提出,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将在各自职责内,重点整治房地产经纪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隐瞒重要事项、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二十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指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经纪人协会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人要降低其资质评定等级,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要限制其续期注册或注销其注册,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20种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已取得营业执照但逾期未到建设(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的。 3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职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的。 4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5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的。 6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的。 7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 8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9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0向当事人索取、收受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 11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转委托等重要事项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 13代理销售房屋时故意向交易部门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14未使用市建委(原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15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牟取不当利益的。 16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或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的。 17伪造或暗示委托方伪造身份证、公证书、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交易一方当事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的。 18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的。 19异地经营行为。 2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新闻】 房产中介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新华社电 骗取侵占客户房租,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方式损害委托人利益……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此类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而通过这一档案,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的相关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10月31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开通仪式上表示,类似举措将有效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有序、规范。他同时透露,房地产经纪机构今后不得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以避免客户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及时、准确申报建立信用档案,学会将把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信息通过“http://jgsb.cirea.net.cn”向全社会公示;同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