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民至少应占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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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0:57 舜网-济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张旭东 吴晶晶)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这部法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