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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神 珠宝店赔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2:35 新闻晚报
□通讯员吴艳燕 记者王凤梅

  晚报讯 信用卡遗失后被人刷去1.9万余元,冒用者至今下落不明,该卡持卡人余某将两家受理刷卡业务的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昨天,市二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属城隍珠宝总汇疏于审核,对原告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为由,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9950元。

  余某是招商银行双币种国际信用卡的持卡人。去年11月26日晚,余在某酒家用餐完毕结账时发现该卡遗失,遂拨打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申请挂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银行查询结果显示,余某遗失的这张信用卡已在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店堂的POS机上被使用,所购商品为千足金摆件,三次刷卡金额共计1.9余万元。

  该信用卡的使用以持卡人签字为准,无需密码,因此持卡人必须于每次刷卡消费之后在签购单上签名。余某在事后调查中发现,冒用者在三张签购单上错将余某姓名中的“铜”写成“钢”。

  由于该信用卡正面印有余某姓名的汉语拼音,背面持卡人签名栏也留有签名,余某认为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和城隍珠宝总汇作为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时,没有认真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名和信用卡正面拼音及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造成其财产损失,于是将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及其总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信用卡被冒用所受损失。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城隍珠宝总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在本案中应负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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