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典不应该 感谢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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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2:58 法制晚报 | |||||||||
欧典不应该 感谢消费者 欧典地板10月30日通过电视广告高调亮相。《北京青年报》昨日报道,欧典的总裁说:“我们一直在安抚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现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了,我是真心感谢消费者,没有大规模的诉讼……”
对这一事件进行回顾,我觉得欧典应该感谢的,实在不该是消费者。 首先,欧典应该感谢监管部门“网开一面”——如果工商部门能够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如果消协发放“3·15”标志不是那么草率,欧典的弥天大谎恐怕早就大白于天下。 其次,欧典应该感谢执法部门“宽宏大量”——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尽管法律界人士呼吁,应据此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欧典最终还是全身而退。 当欧典打造“神话”的时候,消费者无从得知;神话被拆穿之后,消费者也无力捍卫自己的权益。所以,欧典压根儿不该感谢消费者! 赵志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