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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4:07 北京晚报

  新华社讯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该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间专家普遍认为,这一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因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遂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法律不统一”、“同一刑罚出现两种程序规定”、“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等司法实践上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收回死刑核准权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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