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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原有经营权终身制 的士经营权最长3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4: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再就《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林翎报道:记者前天获悉,《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修改,从即日起至11月11日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比原来有新改变,原有出租车经营权是永久性的,现在拟改成30年经营权,破除了出租车经营权的终身制。

  新增的士经营权最长不超10年

  因历史原因,目前,广州市区的绝大部分出租车经营权是永久性的。这造成了持有永久经营权的主体不论经营得如何,服务质量如何,都与其经营权无关,只管收管理费不管服务质量的经营权主体没了市场退出机制,严重影响了广大乘客的利益。所以,草案拟将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改为30年,起始时间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原投放的有效期限为20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收回。出租汽车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投放。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交通状况制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年。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草案还列出,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可以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转让经营权。

  经营者需有100个以上经营权

  针对出租车市场过散、小、经营者过多的情况,草稿拟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100个以上自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条件的,可以委托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或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此造成持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目前,很多出租车公司采用供车制,签订的是经济合同,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障。草稿规定,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酗酒者出租车司机可拒载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驾驶员拒绝出具车费发票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加载他人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乘客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乘车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乘客提出违法要求的。

  针对目前有的出租车企业请非编司机的情况,草案规定出租汽车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规定拒载、绕行、中途终止载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归还乘客在出租汽车上的遗忘物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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