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及可疑交易将被“看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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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4:49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反洗钱法。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
■反洗钱法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反洗钱法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曾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取消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列举,仅在“总则”中保留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