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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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4:49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张宗堂)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此间专家普遍认为,这一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因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遂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