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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轻微违法初犯不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5:59 光明网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今后,对商户、企业存在轻微违法又无相应具体罚则的行为,工商部门在执法中不能简单“一罚了事”,而是要采取口头或书面告诫等“柔性”方式进行。

  昨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在全系统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议上,首次公布了在行政指导中的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等五项制度,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单纯“以
罚代管、重罚轻管”等现象。

  5项制度适用于129种情形

  市工商局局长张志宽称,以往执法中存在的三大问题:执法偏重于处罚,事先防范、教育和事后回访不够,致使违法状态持续;习惯于使用刚性手段,柔性手段太少,采取行政指导不到位不规范;行政监管合力不够,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而对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却高限处罚。

  为此,全市工商系统推出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典型案例披露制这5项制度,以切实解决“以罚代管”问题,减少行政成本,消除违法状态。

  “这5项制度实际是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的一个执法监管的全过程”,市工商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5项制度涉及企业监管、市场监管、广告监管等8类共129项内容,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秩序但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的行为,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行政告诫。比如非公司企业未悬挂营业执照,以往可能就会被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今后他们可能收到一份行政告诫书而非罚单。

  同一性质违法屡犯裁量从严

  张志宽同时也表示,行政指导不能完全取代行政执法,二者不可偏废,也不可相互替代,“推进行政指导的柔性执法不是要弱化行政执法,这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

  工商此次公布了67种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责令改正再处罚的情形,将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督促其尽快改正,拒不改正被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归入行政处罚卷宗。同时,违法失信企业如果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再次或多次违法,将按照规定从重处罚,采取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

  ■市民疑问

  低成本处罚制约力多大?

  “对违规行为先以教育性的告诫、约见为主,挺好。”昨天,万通市场三层一服装销售商户说,经营一个小摊位不容易,如果整天担心被罚款,承担不起。不过,也有市民认为,违法者往往都是基于违法处罚成本太低,而屡次冒险再犯,现在依靠告诫、约见、建议、披露的形式,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制约作用,还有待观察。

  ■专家评说

  行政管理不能不教而诛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成福昨晚在电话中表示,采取柔性行政管理,这在北京还是第一例,与法律国家的基本理念是吻合的,也符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精神,这是一种进步。

  张成福说,无论是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目的都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过去行政管理手段比较单一,光靠罚款,方式显得简单粗暴,当事人也不能理解,结果并不能达到公共治理的目的,还导致双方冲突。

  张成福认为,这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应该在各个行政机关具有普遍性,所有的行政机关对任何犯错误者基本的原则都是“不能不教而诛”,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宣告、教导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商行政5项制度

  1.行政提示。对企业涉及的工商管理事项,如营业期限、入资期限、许可期限、年检验照时限、办理专项审批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及经营中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事先告知。

  2.行政告诫。对违反市场秩序但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的行为,可予以口头或书面行政告诫,发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告诫书》,督促尽快改正。

  3.行政约见。对企业内部制度缺失,两次及以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合法经营的,制作《行政约见书》,书面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谈话,督促整改。约见时应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并制作谈话笔录。

  4.行政建议。工商在日常监中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同时,可向其上级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提出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经营。

  5.典型案件披露。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经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及下架退市商品,将向社会披露公示,引导帮助公众增强防范风险,完善监督。涉及全市性的、危害严重的问题,予以全市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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