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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好年要有好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6:23 新世纪周刊

  创造好的竞争环境,让更多企业成长起来,或许是解决欠薪的根本

  往年听民工讨薪是“年年岁岁情景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情状惨烈悲苦,是国家大患之一。现在距年关尚有一段时 间,但有关部门未雨绸缪。工商总局10月13日下发了75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其中对用工单位作出规定,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 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要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 ,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二是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 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规定不可谓不严格,措施也不可谓不严厉,问题在于这些举措是否能落实,落实后能不能增进民工的权益?在刚刚过 去的“世界贫困日”里,中央表态要缩小贫富差距,而此前也提出要全民共享改革成果,共同建设

和谐社会。但这一打击或者 取缔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的措施,是会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还是会事与愿违?

  按照工商总局的意见,监管拖欠企业分三个档次,一档是记录拖欠的不诚信行为,这一点是形同虚设,很难对企业形 成制约。二档是前置许可部门取消的企业责令变更或注销,这是工商部门的分内事,与监管拖欠企业没有太大关系,因为前置 许可部门取消的原因有很多,不一定是在拖欠工资上。三档是最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可以责令企业停业并吊销执照,也就是说 凭此可以掌握企业生杀大权。

  但问题在于让一个企业死去并不是解决欠薪的稳妥办法。诚然在欠薪的情况下,让企业破产拍卖所得或能弥补部分欠 薪,但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民工的出路问题。民工之所以只能选择此类企业打工,一来可能与受教育程度有关,有些企业用工甚 至不签订用工合同,导致民工讨薪无凭据,但由于在教育上的缺失导致其只能接受此类企业。二来企业消失对于这些本来就无 法在高一级的劳动力市场上竞争的民工而言,是雪上加霜了。因为这意味着尽管他们拿到企业破产拍卖后的补偿,但下一年的 工作却没有着落了。

  当然这并不构成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辩护的理由。实际上,此类不合规企业能成立也反映出监管部门的效率不高。当 然,更关键的问题是,企业为何拖欠民工工资?常理上,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发展蒸蒸日上,那么吸引可靠的员工是非常 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对于一个立足长期的企业而言,首先会规范自己的内部治理,而不会发生拖欠工资的事情。而之所以企 业要拖欠民工工资,最有可能的原因是企业不想做长期生意,只做一锤子买卖。当然还存在企业自身现金流周转的问题。在目 前的情况下,企业短视恰恰是因为竞争环境并不良好,大企业或凭借政企未分开的优势或凭借寻租上的高投入,对小企业形成 压迫,而不是形成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这恰是受监管政策所累。

  因为面对出现的新情况,中国的监管层并没有良策,而是继续用老的思路在进行监管政策的制定。目前的监管还是采 用“堵”而不是“疏”的办法,行政管理大过采用市场手段。工商总局的文件就清晰显示了遏制企业的思路,问题在于这种思 路无法解决现有的民工就业的情形,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已经过时了。

  诚然民工就业不是一个简单的事,需要多方面的考虑。但问题的重点并不在于工商总局能查处多少企业,而是在于创 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让更多企业能够成长起来,从而推动就业。而监管政策在未雨绸缪之际,更要紧跟市场发展的趋 势,与时俱进,方能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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