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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瑕疵”是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1:2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两次不同的核价。一度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状告安庆市物价局一案,虽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了诉讼请求,但物价部门办事程序上的瑕疵却引发了广泛关注,开发公司因此决定将此案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虹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其开发建设的安庆市大园小区项目中12号、15至20
号楼为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32937平方米。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于2001年8月向被告安庆市物价局申报了相关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报核手续,并办理了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但物价局在原告的房屋销售之后的2004年8月才下达价房字(2004)147号文件,核定大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基准价为1090元/平方米。

  由于该价格低于原告的开发成本,原告不服申请复议,被告物价部门在未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又拖了一年多的时间于2005年12月19日重新下发了价房字(2005)175号文件,核定的基准价为1016元/平方米。比第一次核定的价格少了74元/平方米。与原告认为核定的基准价为1297.09元/平方米才能保本的价格相差甚远。

  物价部门为何自行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呢?被告安庆市物价局辩称,2004年8月,该局以价房字(2004)147号文件审定大园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基准价为1090元/平方米,但事后查明,在这次审价过程中原告采取了行贿行为,导致审价不公,腐败案件爆发。安庆市委常委会会议亦责令被告重新核定大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后,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安庆市物价局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此为被告重新核价程序中的瑕疵,但其并未实际影响到价格审核中基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故不能因此认定被告重新核价程序违法。(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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