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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现身”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1:31 大众网-齐鲁晚报

  隐名股东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若在今年之前,的确不好确认。但新公司法承认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为难定名分的隐名股东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报济南11月1日讯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由于承认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隐名股东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日,夏津县一纺织公司的两名隐名股东就“现身”维权,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给应得的红利、股息共计50万元。

  2002年6月,时传钦出资30万元,时传新出资17万元,与其他五人共同投资兴建了一家纺织公司。但工商登记时,只有三人被登记为股东,时传钦、时传新等四人并不在股东名册上,成了“隐名股东”。公司成立几年来,经营状况良好,时传钦等人都参与了经营管理。但2005年底,几人闹意见,三名显名股东要求其他四人从公司中撤出,而时传钦等人却不愿意。

  时传钦告诉记者,公司成立以来,每年给所有股东发“股利”,就像银行存款一样,按一定的利率计算得到的利息,红利却从没发过。2005年2月,公司向他和时传新出具证明,承诺给付2002年8月至2004年12月的红利和股息,但时至今日,始终没有兑现。

  2006年2月,四名隐名股东在“股东撤股协议”上签字,同意撤出原始股共67万元,公司在3个月内还清全部股金。现在,公司已将原始出资退给他们,但他们多次索要红利,公司就是不给。

  于是,二人将公司和三名显名股东诉上法庭,首先请求确认二人的股东身份,然后付给2002年8月至2004年12月的红利45万余元,股息5万余元。

  齐鲁律师事务所的高富国律师表示,隐名股东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若在今年之前,的确不好确认,因为以前的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记载的才是股东。但新公司法承认了隐名股东的地位,其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后这句就是新公司法新增的,它表明只要实际履行了出资,即便没登记,对公司内部来说,也是股东。


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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