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干个体 免收12种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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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1:39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杜凯 为您报道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重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12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12种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职业介绍、求职登记、交流服务、招聘服务、档案保存管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 2.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 3.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及《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 4.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 5.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发票账册工本费、《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税务代理费、税务咨询费; 6.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7.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 8.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 9.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11.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市场管理费; 12.人事、教育部门收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