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头文件”有异议可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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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2:44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1月1日讯(记者刘玉波)公民认为某“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济南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就规范性文件管理下发通知。 该通知规定,除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制定机关可先在市政府网站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外,其他规范性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予以书面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