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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3:03 京华时报

  新 闻

  青岛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

  公布房价成本最近成了热门话题。先是江苏省盐城市9月26日公布了2004年以来开盘的97个楼盘的房价成本。接着,青岛市对一项刚刚开工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审核情况进行
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新华社10月29日电)。

  直 评

  关键是公布成本后如何调整

  公布经济适用房成本当然是好事一桩,但公布成本显然并不是目的,而应该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作为消费者,我关心的是公布成本项目之后,公示期间的各种意见能对经济适用房的最终定价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起到了作用,那么,这样的公布成本就是有现实意义的;若没起到什么作用,那么这样的公布成本就很难脱得了“作秀”的嫌疑。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江苏盐城公布商品房房价成本已有一个多月了,但其后续效应我至今未在媒体上看到。也就是说,公布房价成本在商品房最终定价上起的作用到现在仍未能体现。也许,盐城市物价部门已综合考虑了房价成本公示期间的各方意见,也的确有意对房价成本作出合理的调整,但这样的过程却并未及时向公众披露,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笔者以为,倘若物价部门真有决心打造“阳光房价”,公布房价成本调整的过程,就是一个不能省略的坎。作为一个消费者,我迫切希望知道有哪些不合理成本通过公示被取消了,也很想知道有哪些普通消费者的意见被物价部门采纳了。如果这样的过程都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运行,即使最终的房价确实根据公示有所调整了,那也会与普通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相距甚远。

  公示的过程本身就应该是集纳民意、利益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完全透明、完全公开。这不仅体现了对民意的充分尊重,更是将公布房价成本与最终定价有效挂钩的唯一手段。公布房价成本的目的,就是挤干房价中不合理的成分,最大限度还原房价成本本来的面目。要达到这个目的,公布房价成本只是第一步,公布之后的成本调整才是关键!

  摘编自《大河报》10月31日 文/苏乔

  辨 析

  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公开成本

  “商品房成本是否应该公开”的争论中,有几个概念经常被提起,比如“知情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

  一般情况下,人们所说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的知情权”,即公民了解政府活动和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原则上政府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公开,不公开的只是例外,而例外的划定,须有法律依据。这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此次争论中的“知情权”,只能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了解他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种真实性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知情的范围,不包括商品的成本。

  “信息公开”是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概念。“信息公开”就是为了满足“知情权”的。但“政务信息公开”与“商务信息公开”完全不同。前者是“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后者是“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都可以不公开”。个人的隐私和商家的商业秘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在“商品房成本是否应公开”中大讲“知情权”,要么是没有搞清楚“消费者知情权”和“商务信息公开”的内涵,要么是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知情权”或“信息公开”的界限。而“公众监督”,指的是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是平等的经济关系、民事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谁监督谁的问题。

  那么,商品房成本构成中有没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呢?当然有。比如开发商得到土地的价格、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种政府税费等。总之,凡是与政府有关的成本价格,都应该公开。比如,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成本都应该公开。但公开这些信息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开发商的义务。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0月31日 文/盛大林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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