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可对住宅区油烟噪音说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3:54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昨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社区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等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当地居民有权反对。 据了解,该条例特别专设了“公众参与”一章,以12条内容来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中第38条规定: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征求附近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后10天内,要公开报告内容,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还可以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