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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不合规最高罚两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5:42 深圳商报

  农产品包装不合规最高罚两千

  活畜、活禽、活鱼等包装暂未作硬性规定

  深圳商报记者陈姝

  【本报讯】“是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包装”,“活鸡、活鱼该怎样包装”?昨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下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该法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内容引起深圳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市民的关注。我市农林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鲜活农产品暂不具备包装条件,国家未做硬性规定。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此外,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对于违反包装和标识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列明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如果“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目前还没有发现深圳企业违规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情况。但市场上销售的农业转基因食品存在标识过小的现象。

  市农林渔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销售的农产品绝大多数没有包装和标识,该法采取了分类指导和分步推进的原则。对一些包装销售条件成熟的农产品,要求必须经过包装后方可销售。而活畜、活禽、活鱼等还不完全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国家暂不作硬性规定,而是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市场消费需求,采取相应的保鲜方式进行销售。

  图为对活畜、活禽、活鱼等还不完全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国家暂不作硬性规定。深圳商报记者张万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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