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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体现法治文明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6:07 华商网-华商报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体现法治文明进步

  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无罪释放回到家中,父亲掩面而泣。“佘祥林冤案”的出现促使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本报资料照片记者蔡京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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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2002年,发生在延安的“枪下留人”事件,最终被告人董伟虽然被执行了死刑,但此案经《华商报》报道,并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之后,其间所暴露出的死刑复核程序虚置问题,使得备受法学界诟病的“死刑复核权下放”问题进入了普通民众的视野。此后,伴随着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冤案的出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愈来愈烈。2007年1月1日起,最高
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正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根据10月31日通过的最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记者了解到,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以及随后带来的变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省高院就开始着手准备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工作。”昨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雷建新告诉记者。

  省高院的应对工作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其中第一条就是组织所有的刑事法官学习,对死刑核准权收回的意义进行深入理解,他说:“必须统一认识,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统一法制标准,维护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事关整个司法改革,涉及对生命和人权的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其他四个方面包括为二审配置人力物力,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已开庭审理30多件死刑二审案件,梳理近三年的典型案件总结经验。

  各省上报最高法死刑复核案改判率较高

  “以往二审及复核实际是合二为一,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被虚置了。”雷建新说。他认为,回顾组织法修改后的二十年,各地高院基本上能够把握好死刑复核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但近年来,在各地开始出现的不少案件,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都体现了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

  而这种弊端还体现在,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核准权在最高法院,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而在效力上,后者是低于前者的。所以死刑核准权由高院行使是不合适的,也使法律陷入了尴尬。

  其次,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会导致死刑标准的不统一,在死刑的适用中,各地高院各行其是,标准不一,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执行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这从维护法律严肃性上也是不合适的。再者,由省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致使复核程序弱化,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少了一道关口。雷建新介绍,各省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改判率还是比较高的。

  省高院的实际工作量更大了

  雷建新告诉记者,外界可能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省级法院的工作量少了,压力也减小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省高院仍负责死刑的二审,而现在死刑案件的二审均要开庭审理,实际的工作量比以前更大了。同时,死刑的核准权到了最高法院,省一级法院在二审判处死刑时必须更加慎重。”

  作为死刑核准权的配套措施,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要全部开庭审理。而一审判处死刑的罪犯往往都羁押在各地市,意味着今后的每个案件,都要由省高院派出合议庭和法警,各地市开庭。例如邱兴华案件的上诉,以往可能通过书面审理即可解决,如今,必须是正式的开庭。“公告、开庭、宣判,至少要跑三次,所以工作量其实是大大增加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陕西省高院已经增设了刑事审判三庭,并在全省选定骨干力量充实审判工作,保证在二审期间严格把好死刑关口。而此举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已经给省高院拨款购置了十辆车,以应对在全省巡回开庭的需要。

  剖析典型死刑改判案总结经验

  除了上述准备外,省高院还着力从法律依据上做好充足的准备,以应对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一系列变化。上半年,已经由省政法委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规定》。另外,省高院还与省检察院会商签定了“死刑二审案件程序规定”,对二审中的程序做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同时,针对死刑二审案件中,被告人家属往往请不起律师的状况,省高院与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会商签定了《确保死刑二审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

  从今年7月1日起至今,省高院已经对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有30多件,其中有一些案件发现问题,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法院把关”。雷建新说,为了确保审判质量,省高院对近三年的死刑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找出了10件典型的案件,专门召开刑事审判人员座谈会,剖析原因,总结经验。

  死刑核准·人力

  陕西三法官调最高法掌“命签”

  为了处理好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各地大量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从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了3个刑事审判庭,使目前最高法院的刑事庭从两个增加到了5个,并开始从全国选拔法官。据了解,我省有3名优秀的刑事审判法官被选中。

  “选拔工作要求严格,必须符合多项条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雷建新告诉记者。选拔的要求之一,是第一学历是国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即要求科班出身,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另外,要求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达到五年以上。选送的法官均是各个法院刑事审判的骨干,而且要求年龄都在45岁以下,年富力强。除了从各地法院选派外,各地法律院校的骨干教师以及律师界人士也在选调的范围。

  在陕西省,被选调的3名法官分别是渭南中院的尚晓阳法官、宝鸡中院的马东厚法官、榆林中院的白继明法官。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白继明法官,了解到他与其他两位法官已经于半年前抵达北京,接受培训,开展相关工作。

  “从各地选拔的法官已经有一半到位。他们都是刑事审判方面的精英!”雷建新说。

  记者了解到,与刑一、刑二庭不同的是,新增设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将分地域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每个庭负责指定两三个地域,比如,由刑三庭负责西部、华东地区。从今年4月1日开始,下级法院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已被分散到新设的3个庭,各庭分别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分区域指导,但这不是正式行使复核权。

  对白继明等3位法官来说,真实履行死刑核准权工作,掌控被告“命签”,将在明年元月1日之后。

  附:三位法官简历

  尚晓阳:成功审理大案要案

  男,41岁,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分配至渭南市中院工作,2001年取得法律硕士文凭。历任渭南市中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十多年来,先后审理或参与审理刑事一、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500多件,减刑、假释案件1万多件,所办案件未发现一起错案。其中成功审理的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有兰荣贪污案、王忠明滥用职权案、高春阳故意杀人案等。

  马东厚:近百死刑案无一差错

  男,41岁,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分配到宝鸡市中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务,参与和审结了大量的刑事一、二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有减刑、假释案件,其中有近百件死刑案件至今未发现有任何差错。

  白继明:死刑案把关能力强

  男,42岁,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西北政法学院攻读在职研究生。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原榆林地区中级法院法律业余大学任教,后被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地区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此前任榆林市中院副处级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刑二庭庭长。主审和参与审委会研究讨论了一大批死刑案件,具有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和把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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