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原交通局长李梅松因贪领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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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6:26 北方晨报 | |||||||||
本报辽阳消息(特派辽阳记者康欣 兰德志)昨日,记者获悉,辽阳县原交通局局长李梅松因贪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日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梅松及王某(女,33岁,辽阳县公路规划设计所出纳员)犯贪污罪、包庇罪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白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梅松,今年48岁,鞍山人。2002年1月至2005年5月任辽阳县交通局局长。 2002年初,辽阳县交通局筹建交通运输综合大楼,由辽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孙某负责基建工作,并得到了辽宁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2003年1月27日,李梅松以需要答谢省厅领导为名,让孙某从基建财务账借出现金30万元。次日李梅松在办公室令孙某将30万元存入王某父亲的账户。后此款由与李梅松有不正当关系的王某转存并花掉。孙某采取虚列工程款的方法将此借款核销。 因涉嫌贪污罪,李梅松于200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王某于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案发后,王某谎称该款为其个人所有,拒不交代该款来源。 法院认为,李梅松在任辽阳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3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王某提供虚假证词掩盖李梅松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依法作出判决:李梅松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