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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望获得较大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6:33 扬子晚报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我省引起强烈反响。这部法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专家说,这是1949年后,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

  省农林厅有关人士认为,这显示了中央高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包产到户,到眼下强调农民组织化、农村经济合作化,20多年的农村改革好比历经一次轮回。面对市场化和全球化,为数众多却异常分散的小农式经营如何生存发展,成为“三农”热点问题。被农民寄予厚望的新农村建设成为新的国策,农民热切盼望为经济合作社立法。

  农村经济合作发端于农民的自发行为,得益于政府的引导。到今年6月底,江苏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260个,成员194万人,占总农户数的12.9%,带动农户296万户,占总农户数的19.7%。

  据了解,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以来没有法人资格,常被形容为已出生、没户口,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带动农民致富能力打了个大折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该法施行后,中国15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望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据省农林厅农村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为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内容只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1/2,公司法的1/4。

  农村经济专家同时指出,本次立法主要调整经济合作组织,而对于主要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农民协会、专业技术协会等,则不在该法规范之列。此外,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也不在此次立法范围。

  有关法律人士说:“一次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本次立法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有争议的法人地位问题,作用很大。至于社区性农民合作社,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村组债务,非常复杂,需要等待时机专门立法。”省农林厅经管站有关人士透露:“现在农民专业协会,可以通过依法变更登记的办法,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信息合作服务组织中,有八成可以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他认为,一旦该法实施,我省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将迎来大发展,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吸引力很大,有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或二次返利。省、市、县三级“四有”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近1000个。到2010年,我省力争40%以上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从现在的123家增加到500家。本报记者周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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