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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观察]打造“信用湖北”的重要一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7:21 荆楚网-湖北日报

  记者张辉

  10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hbzffz.gov.cn/index.jsp公布《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这一《办法》,是我省“政府—企业—公民”诚信体系
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办法》前后经过了8次大修改和几十次小修改,此次征求意见再修改后,将按法定程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这表明,我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库”的工作已提上议事日程。何种情形下可打开“档案库”办法规定,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会同有关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六种情形下,可以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向信息主体人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信息主体人提供赊销、租赁、担保等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对信息主体人提供服务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的;信息主体人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询的其他情形。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哪些方面办法规定,五大类个人信用信息可以采集:个人基本信息,即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和居住地等信息;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即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信息;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即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个人社会公共信息,即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个人其他信息,即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反映个人信用的信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用信息,是一个涉及每个人的敏感问题,它的采集和应用,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但处理不好,就可能暴露公民个人隐私,侵犯个人的人格权。

  为此,该试用办法明确规定,六大类个人信用信息不予采集: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个人财产状况;已经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具体数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其他信息。

  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之外,包括商业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想查询信用信息,必须征得信息主体人的书面同意。怎样反馈对《办法》的意见21日,记者采访了社会各职业人士。多数人认为,方案体现了信用社会的要求,操作性很强,但也有人提出一些疑问,如怎样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受到法律制裁后如表现良好,能否不计“前科”等等。

  对此,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据了解,如对《办法》有意见和建议,来信须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邮编430071);传真电话为(027)87820620;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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