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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 可申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7:3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刚批准设立的广告牌要求拆掉,刚批的地因修路要收回……今后发生这类事件,有关部门将补偿。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望在年内出台。即日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据悉,该办法将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许可补偿的地方性法规。

  将细化补偿程序和标准

  国家《行政许可法》在2004年7月1日实施,但是,全国目前尚无省市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重庆具有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有59个,涉及近500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于公众利益需要,有时政府部门要对一些行政许可进行调整。但由于以前没有这样的规定,生效的行政许可撤销后,有的根本就没对当事人补偿;有的虽补偿了,但由于缺乏标准,随意性太大,并给一些人留下了操作空间。

  市民李某打算在某地开店,但是,在他拿到许可证后的几天,却被告知因某些客观原因不能在该地开店了。这种情况下,李某就可以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此前通常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且补偿标准和程序等也不统一,而我市拟出台的《暂行办法》将对此予以细化。

  1个月内可书面申请补偿

  《暂行办法(意见稿)》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许可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经同级政府同意变更、撤回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及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该在收到变更、撤回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行政补偿申请。

  争议较大的补偿应听证

  行政许可补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费用。《暂行办法(意见稿)》指出,对于补偿对象较少、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行政许可补偿方案,许可机关可与申请人协商;对于补偿对象众多、争议较大的行政补偿方案,许可机关应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对于需要审计、鉴定或评估才能确定损失的行政许可补偿方案,许可机关、申请人还应配合审计、鉴定和评估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骗补偿金责任人最高罚5万

  据悉,补偿金的标准可由同级财政机关会同同级许可机关确定。《暂行办法(意见稿)》规定,申请人通过制造假证据、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偿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补偿金,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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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拟出台专门办法重处套保、骗保等违规行为

  骗取社保基金可处3倍罚款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拟出台《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规定行政处理暂行办法》,对套保、骗保者予以重罚。目前,《暂行办法》意见稿已完成,即日起征求市民意见。

  《暂行办法(意见稿)》指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三大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受益人、关系人、证明人等单位或人员骗取、冒领社保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类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列、虚报、套取、私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各类为获取非法有关利益所作的虚假陈述和隐瞒真实情况,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单位或个人骗保、套保的,劳动保障部门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所骗取或损失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单位或个人抗拒、阻挠有关部门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规定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不诚信记录,作为今后稽查的重点。

  《暂行办法(意见稿)》指出,凡举报属实,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违规行为时,还可委托社会中介进行审计。

  参与方式

  市民可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jld.cq.gov.cn/)在留言簿上留言;也可以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cqldzc@163.com)发过去;还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寄往:渝中区人民路13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制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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