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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守秘密单位要给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07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辞职员工可以不为其保守商业秘密。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用人单位要求辞职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据介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
款或者协议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致使其工资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双方协商。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并且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以及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作出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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