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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辩称正当防卫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13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宫伟 通讯员 程智】被告人因故在吃饭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被害人后被劝开,后其在离开途中遭被害人追赶,两人再次发生冲突,其持刀将被害人胸部捅成重伤。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公诉至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解其是正当防卫过程中将被害人捅伤,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尚未实际发生,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一起吃饭时,因故发生口角,被告人黎某某殴打被害人时被周围人劝开。后被害人李某某追赶黎某某,至本市河北区建昌道黎的住处楼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黎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右胸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胸部损伤已构成重伤。后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称自己是被李某某带来的人打伤后,才抢刀过来,把李某某捅伤的。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发生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对其正当防卫产生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害人因遭被告人殴打感觉吃亏欲继续纠缠,黎持刀将其捅伤,而此时被害人的不法伤害尚未实际发生,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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